環保法修訂草案下周將進行四審。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四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或將擴圍至地市級環保社團。此前,對公共環境權益受到侵害,誰有資格提起訴訟一直頗有爭議。(4月17日《北京青年報》)
  一般在環境污染中受害最大的是公民個人,但在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核上卻偏偏把個人和草根組織排除在外。這種作法類似於“馬太效應”,會讓弱者變得更弱。
  這就形成了一個事實上的悖論,熱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草根組織沒有資格,而無心公益訴訟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卻有權不用,過期作廢。這樣的立法宗旨顯然和民意背道而馳。
  從現實來看,每一次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衝鋒陷陣的總是民間環保人士和草根組織,很少看到社團組織的身影。2011年被評為感動中國十大人物的滇池環保衛士張正祥32年來一直是一個人在戰鬥。即使近期發生的蘭州飲用水污染事件,欲提起訴訟的也是5位居民,但因不具備訴訟資格法院不予立案。公民維權之路何其艱難�
  這些具有公益訴訟資格的社會團體,要麼是官方背景,要麼掛靠官方機構,總之一點他們是要看官方的臉色行事。如此情況之下,若是發生了環境污染事件,如何指望他們去和官方叫板。即使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因和政府在利益上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政府也會偏袒企業一方,這樣社團組織的維權腰桿如何能夠硬得起來?公眾還能指望誰呢?蘭州水污染事件發生後,至今都沒有一個社團組織站出來提起訴訟就是一個明證。
  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排除個人與草根組織,無疑是把訴訟的“門檻”抬得很高,讓熱心環境公益訴訟的人士可望不可及。這既是對民眾利益的侵害,從某種程度講也是對環境污染者的保護。
  污染賠償天經地義,只有人人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能讓那些環境污染製造者望而卻步。法律的準入“門檻”越低,污染者付出的成本和代價越大,他們才會三思而後行,這才是公眾希望看到的立法願景。
  文/郭雙年  (原標題: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之殤亟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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